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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假牌号车肇事逃逸3年 伤者索赔获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11

一男子违规驾驶伪造车牌的大货车致一死一伤,肇事逃逸三年后被抓获并判刑4年,因另一伤者民事赔偿调解不成,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震塘赔偿原告蔡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3万余元。
现年30余岁的张震塘买了一辆二手大货车,并在他人处买了一付牌号为“皖N63713”假牌照,以货运为生意。2004年7月19下午3点左右,张震塘驾驶伪造车牌的大货车,在大路上由西向东行驶,当借道左转驶向小路的过程中,货车与蔡先生由东向西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蔡先生受伤,乘在摩托车后座的案外人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震塘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震塘驾驶假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及借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并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受伤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评定人右股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致右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007年7月经公安机关努力,3年后张震塘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张震塘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判决张震塘向死者家属赔偿30余万元,但判决后张震塘却以家庭困难为由不愿对蔡先生的伤残进行赔偿。

为此,原告蔡先生于同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张震塘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4.5万余元。

被告张震塘认为,对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因为对案外人宋某的死亡已经赔偿巨款,对原告蔡先生主张的赔偿费过高,所以自己再也没有能力偿付。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系农业户口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在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故按照事故地农村居民标准确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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